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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信用證是什么

2024-05-12 17:48:11 來源:互聯(lián)網

1、信用證的特征

(1)國內信用證(以下簡稱“信用證”)是指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yè)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zhèn)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立的、對相符交單予以付款的承諾。

(2)我國的信用證是以人民幣計價、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

(3)信用證結算方式適用于國內企事業(yè)單位之間的貨物和服務貿易。

(4)信用證的開立和轉讓,應當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但是,在信用證業(yè)務中,銀行處理的只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或者服務。銀行只對單據進行表面審核。銀行收到單據時,應僅以單據本身為依據,認真審核信用證規(guī)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是否為相符交單。銀行不審核信用證沒有規(guī)定的單據。

(5)信用證與作為其依據的貿易合同相互獨立,即使信用證含有對此類合同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

2、開證

(1)開證申請人申請開立信用證,須提交其與受益人簽訂的貿易合同。

(2)開證行可要求申請人交存一定數(shù)額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合法有效的擔保。

3、保兌

(1)保兌是指保兌行根據開證行的授權或者要求,在開證行承諾之外做出的對相符交單付款、確認到期付款或者議付的確定承諾。

(2)保兌行自對信用證加具保兌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對相符交單付款、確認到期付款或者議付的責任。

4、轉讓

(1)轉讓是指由轉讓行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將可轉讓信用證(特別標注“可轉讓”字樣的信用證)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為可由第二受益人兌用。

(2)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已轉讓信用證不得應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轉讓給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第一受益人不視為其后的受益人。

5、議付

(1)議付是指可議付信用證項下單證相符或者在開證行或者保兌行已確認到期付款的情況下,議付行在收到開證行或者保兌行付款前購買單據、取得信用證項下索款權利,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資金的行為。

(2)信用證未明示可議付,任何銀行不得辦理議付。

(3)保兌行對以其為議付行的信用證加具保兌,在受益人請求議付時,須承擔對受益人相符交單的議付責任。指定議付行非保兌行且未議付時,保兌行僅承擔對受益人相符交單的付款責任。

6、付款

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單據或者開證行已發(fā)出付款承諾,即使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及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開證行仍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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