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 > 百科知識

百科知識

煤炭資源稅征稅范圍及稅率多少?怎么計算的?

2023-12-27 16:32:22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我國第一代資源稅制

  我國第一代資源稅制度始于 1984 年 10 月 1 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 草案) 》,該條例征收對象為單位和個人,征收范圍為煤炭、原油、天然氣、金屬礦產(chǎn)品及其他非金屬礦產(chǎn)品,采用從價計征方式,對煤炭、原油、天然氣的銷售利潤率實行累進稅率。

  當應稅資源產(chǎn)品銷售利潤率小于等于 12% 時,不征收資源稅,征收對象免費開采; 當應稅資源產(chǎn)品銷售利潤率在12% ~ 20% 時,稅率隨銷售利潤率每增加 1% 而增加 0.5% ,故稅率在0.5% ~ 4% 之間; 當應稅資源產(chǎn)品銷售利潤率在 20% ~ 25% 時,稅率隨銷售利潤率每增加 1% 而增加0.6% ,故稅率在 4% ~ 7% ; 當應稅資源產(chǎn)品銷售利潤率大于 25% 時,稅率隨銷售利潤率每增加 1% 而增加0.7% ,此階段稅率在 7% 以上,見表 1。

  另外,對于國家鼓勵的小煤礦,各省份可實行減稅減負政策,減稅額度可達 50% 。累進稅率體現(xiàn)出了對不同稟賦的資源征收不同水平稅率的合理性,調(diào)節(jié)了各開采企業(yè)間的級差收益,緩解了企業(yè)間的利益分配問題,也維護了國家的權益,但同時也存在征收范圍窄、沒 有 做 到 應 征 盡 征 的問題。

  

  我國第二代資源稅制

  學界普遍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為我國第二代資源稅制。該條例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同時廢止 1984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 草案) 》。

  該條例的征收范圍擴大為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固體鹽、液體鹽。計征方式為以銷售或者自用數(shù)量征收資源稅,不同資源稅種、開采不同稟賦的單位或個人,具體征收稅額不同。

  對原油征收資源稅為 8 ~ 24 元 /噸,其 中,稟 賦 條件最好的大慶石油管理局最高,為 24 元 /噸,其余均為8 元 /噸; 對天然氣征收資源稅為 2 ~ 15 元 /千立方米,四川石油管理局最高為 15 元 /千立方米,大慶石油管理局次之,為 12 元 /千 立 方 米;

  對 煤 炭 征 收 資 源 稅 為0.3 ~2.4元 /噸,大同礦務局最高,為2.4元 /噸,潞安礦務局、晉城礦務局為 2 元 /噸;

  對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征收資源 稅 為0.5~ 10 元 /噸 或 者 立 方 米 或 克 拉,其中,寶石、寶石級金剛鉆最高; 對黑色金屬礦原礦征收資源稅為 2 ~ 25 元 /噸,入爐露天礦( 重點礦山) 最高,為 25 元 /噸,錳礦石最低,為 2 元 /噸;

  對有色金屬礦原礦征收資源稅為 0.4 ~ 12 元 /噸,二等鎳礦石最高,為12 元 /噸,三等鎳礦石第二,為 11 元 /噸,四 等 鎳 礦 石10 元 /噸,五等鎳礦石 9 元 /噸; 對鹽征收資源稅為 3 ~25 元 /噸,北方海鹽最高,為 25 元 /噸,南方海鹽、井礦鹽、湖鹽為 12 元 /噸,液體鹽為 3 元 /噸,見表 2。

  

  資源稅試點從價計征

  2010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重新拉開了資源稅從價計征的序幕,黨中央國務院首先選定新疆作為試點,進行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征收對象針對在新疆開采原油和天然氣的單位或個人,征收范圍僅限原油、天然氣,按照 5%稅率對銷售額采取從價計征。

  同時,該規(guī)定對減免也做了具體規(guī)定。同年12 月1 日,資源稅從價計征在西部12省區(qū)推廣,試點范圍擴大。湖北省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全省實施磷 礦 石 資 源 稅 從 價 計征改革的通知》( 鄂 政 辦 函〔2012〕130 號) 要求,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磷礦石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工作,稅率為 10% ,先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qū)試行。

  與此同時,取消磷礦石的價格調(diào)節(jié)基金和其他政府性基金項目。這是全國第二項資源稅改革試點,已經(jīng)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通過將資源稅收收入和磷礦石價格掛鉤,即便在磷礦石資源價格上漲或者通貨膨脹時期,也能使政府分享資源稅收益,增加了湖北的稅收收入和財政收入,也可以平衡開采高品位、中低品位磷礦石資源企業(yè)間的利潤,促使企業(yè)進行技術革新,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維護代際公平,保護當?shù)厣鷳B(tài)環(huán)境。

  在解讀黨的十八大報告時,提出了要進一步推進資源稅改革,除盡快推進煤炭資源稅從價改革,并適當提高稅負水平外,未來還將適時把水資源納入征稅范圍。

  其實在 2012 年底,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方案就已上報國務院,2013 年 11 月 27 日,中國煤炭工業(yè)協(xié)會正式公布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的《關于促進煤炭行業(yè)平穩(wěn)運行的意見》提出,堅決遏制煤炭產(chǎn)量無序增長、切實減輕煤炭企業(yè)稅費負擔、營造煤炭企業(yè)良好發(fā)展環(huán)境等五方面意見。2014 年 12 月 1 日,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全面實施。

  資源稅全面實行從價計征

  本著清費立稅、合理負擔、適度分權、循序漸進的原則,《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財稅〔2016〕53號) 于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資源稅實行全面從價計征。征收范圍為: 《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 21 種列舉名稱的資源品目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

  已實行從價計征的 6 個資源稅目不變,其余金屬礦、非金屬礦、海鹽按照新通知執(zhí)行,見表 3。另外,未列舉名稱的礦產(chǎn)資源稅率不超過 20% 。同時不再征收礦產(chǎn)資源補償費和價格調(diào)節(jié)基金。

  

  隨后,各省份相繼出臺相關通知實行資源稅從價計征,并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各資源稅目稅率。例如,2016年 7 月1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財政廳與地稅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確定我區(qū)資源稅改革適用稅率和換算比選礦比的通知》( 新財法稅〔2016〕24 號) ,共公布 55 個資源稅改革稅目,其中 15 個資源稅稅目稅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40 個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審批確定。

  加上之前實行從價計征的原油、天然氣、煤炭 3 個稅目,共計58 個。

  《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財稅〔2016〕53號) 的出臺,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之前我國資源稅定位不明確、計稅依據(jù)不合理、資源稅征稅范圍偏窄、資源稅率偏低,資源稅與其他稅費存在重復征收現(xiàn)象等問題。但各地在制定與實施相應政策過程中仍出現(xiàn)了很多問題,這是后續(xù)我們應著重關注的問題。

  參考文獻

  [1]張旭光. 關于我國資源稅改革的思考[J]. 河北企業(yè),2019( 03) : 80-81.

  [2]熊振興. 中國資源稅改革建議[J]. 經(jīng)濟研究參考,2018( 24) : 26-27.

  [3]張平勝. 我國資源稅改革前后對比研究[D]. 中國地質(zhì)大學( 北京) ,2012.

  [4]馮振. 資源稅費制度體系優(yōu)化的思考[D]. 云南財經(jīng)大學,2012.

  [5]袁懷雨,劉保順,李克慶. 改革礦產(chǎn)資源稅費制度[J].中國國土資源經(jīng)濟

上一篇:吸收合并是什么意思?有哪些合并流程及注意事項?
下一篇:支票如何打印出來(簡述支票的適用范圍)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