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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2024-11-19 21:04:48 來源:互聯(lián)網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1、拆遷后的土地:從城市土地***向拆遷對象發(fā)放安置補助費當年的8月31日起,按年收取土地使用稅;2、購買土地:從完成購買手續(xù)(簽署買賣合同或下達批文)當年的8月31日起,按年收取土地使用稅;3、出租土地:從租賃協(xié)議簽訂當年的8月31日起,按年收取土地使用稅。4、依法授權使用臨時公共設施用地:從依法授權使用人自投入使用當年的8月31日起,按年收取土地使用稅;5、國家權利人拆遷后的土地:從拆遷完成日期(拆遷對象搬遷工作實際完成)起,按年收取土地使用稅。拓展知識:土地使用稅是***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一種“按面積收費”的財政性征稅。它以固定單價對使用土地的人收取征稅,其稅額由***國土部門根據(jù)土地面積、使用權及使用年限等因素綜合地確定。土地使用稅是一種比較常用的財政性征稅方式。目前,國內大部分省區(qū)市已將其納入本地財政收支管理體系,成為當?shù)氐呢斦杖胫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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