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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條款修訂]

2024-11-14 03:17:24 來源:互聯(lián)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條款修訂]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 2017-10-13

  稅屋提示——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規(guī)稅務機構名稱修訂。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公布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的要求,現(xiàn)將增值稅、消費稅部分涉稅事項辦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xù)抵扣事項由省國稅局核準。允許繼續(xù)抵扣的客觀原因類型及報送資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執(zhí)行。

  各省國稅局應在修改后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附件《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基礎上,按照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tǒng)“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稅收環(huán)境的要求,以方便納稅人、利于稅收管理為原則,進一步細化流程、明確時限、簡化資料、改進服務。

  二、自2017年11月1日起,納稅人同時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在匯總納稅申請資料中予以說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稅、消費稅分別報送申請資料。

  三、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作如下修改:

 ?。ㄒ唬┛壳皸l靠前款修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未能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核比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逐級上報,由省國稅局認證并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xù)抵扣其進項稅額”。

 ?。ǘ﹦h去靠前條第三款:“本公告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yè)統(tǒng)一**”。

 ?。ㄈⅰ豆芾磙k法》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后,應向上級稅務機關上報,并將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第三方證明或說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逐級上報至省國稅局”。

 ?。ㄋ模ⅰ豆芾磙k法》第五條修改為:“省國稅局對上報的資料進行案頭復核,并對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信息進行認證、稽核比對,對資料符合條件、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允許納稅人繼續(xù)抵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所注明或計算的稅額”。

  上述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根據(jù)本公告作相應修改,個別文字進行調整,重新公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0月13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

  (2011年9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公布,根據(jù)2017年10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修正)

  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將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未能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以下簡稱逾期)抵扣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未能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核比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逐級上報,由省國稅局認證并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xù)抵扣其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仍應按照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ㄒ唬┮蜃匀粸暮Α⑸鐣话l(fā)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yè)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tǒng)、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shù)據(jù)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五)由于企業(yè)辦稅人員傷亡、突發(fā)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xù),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叶悇湛偩忠?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辦理逾期抵扣手續(xù)。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稅屋附件: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

  稅屋附件

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逾期抵扣。

  二、納稅人申請辦理逾期抵扣時,應報送如下資料:

 ?。ㄒ唬队馄谠鲋刀惪鄱悜{證抵扣申請單》;

 ?。ǘ┰鲋刀惪鄱悜{證逾期情況說明。納稅人應詳細說明未能按期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核比對的原因,并加蓋企業(yè)公章。其中,對客觀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納稅人應說明的情況具體為:發(fā)生自然災害、社會突發(fā)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自然災害或者社會突發(fā)事件發(fā)生的時間、影響地區(qū)、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影響等;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辦理搬遷時間、注銷舊戶和注冊新戶的時間、搬出及搬入地點等;企業(yè)辦稅人員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xù)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事情經過、辦稅人員姓名、離職時間等,并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及企業(yè)內部相關處理決定。

  (三)客觀原因涉及第三方的,應提供第三方證明或說明。具體為:企業(yè)辦稅人員傷亡或者突發(fā)危重疾病的,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醫(yī)院證明;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yè)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導致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的,應提供相關司法、行政機關證明;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的,應提供公安機關證明;買賣雙方因經濟***,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應提供賣方出具的情況說明;郵寄丟失或者誤遞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應提供郵政單位出具的說明。

 ?。ㄋ模┯馄谠鲋刀惪鄱悜{證電子信息;

 ?。ㄎ澹┯馄谠鲋刀惪鄱悜{證復印件(復印件必須整潔、清晰,在憑證備注欄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yè)公章,增值稅專用**復印件必須裁剪成與原票大小一致)。

  三、由于稅務機關自身原因造成納稅人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上報文件中說明相關情況。具體為,稅務機關信息系統(tǒng)或者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shù)據(jù)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詳細說明信息系統(tǒng)或網絡故障出現(xiàn)、持續(xù)的時間,故障原因及表現(xiàn)等。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納稅人所報資料,重點核查納稅人所報送資料是否齊全、交易是否真實發(fā)生、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原因是否屬于客觀原因、第三方證明或說明所述時間是否具有邏輯性、資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后,應向上級稅務機關上報,并將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第三方證明或說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逐級上報至省國稅局。

  五、省國稅局對上報的資料進行案頭復核,并對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信息進行認證、稽核比對,對資料符合條件、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允許納稅人繼續(xù)抵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所注明或計算的稅額。

  六、主管稅務機關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已抵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進項稅額的納稅人進行復查,發(fā)現(xiàn)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應責令納稅人將已抵扣進項稅額轉出,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稅屋附表:

1.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

納稅人名稱

經營地址

納稅人識別號

財務人員聯(lián)系方式

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信息

增值稅扣稅憑證類型

**份數(shù)

稅額

增值稅專用**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

合計

納稅人
聲明

此表所申請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確屬發(fā)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與本表同時提供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第三方證明或說明等資料內容是真實、可靠的。

聲明人簽字:

企業(yè)經辦人簽字:

企業(yè)法人代表簽字:

企業(yè)蓋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主管稅務機關填寫

主管稅務機關核對資料情況




經辦人: 負責人: 主管稅務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機關蓋章

  
  注:本表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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