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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9號: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應用房地產(chǎn)估計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辦法(試行)》的解讀

2024-11-14 02:59:25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應用房地產(chǎn)估計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辦法(試行)》的解讀

為加強存量房評估工作制度建設,規(guī)范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制訂了《應用房地產(chǎn)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辦法(試行) 》(以下簡稱《辦法》)?,F(xiàn)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訂《辦法》的目的和依據(jù)
(一)目的
為規(guī)范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完善評估機制,加強稅務局內部管理,防范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風險。同時為有效解決納稅人因對存量房評估工作的誤解、疑慮而導致的納稅爭議,依法保護納稅人的知情權、申辯權、申請法律救濟權等合法權益。

(二)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房地產(chǎn)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稅總發(fā)〔2013〕12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我省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主管稅務機關的工作職責
規(guī)定了主管稅務機關的崗位設置、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和工作制度。

(二)明確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的核定流程
通過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合同價與存量房評估系統(tǒng)出具的最低計稅價格自動對比來確定計稅依據(jù)。
(1)納稅人申報的合同價大于最低計稅價格的,以交易合同價作為計稅依據(jù)。
(2)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合同價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根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進行核定,即根據(jù)房地產(chǎn)評估技術標準開發(fā)的存量房評估系統(tǒng)自動計算存量房交易的最低計稅價格。如納稅人接受的,以該最低計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3)對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合同價低于最低計稅價格,但納稅人有異議且提出復核申請的,以稅務機關的復核結果作為計稅依據(jù)。

三、如何確保計稅價格的合理性
(一)整體合理性
存量房評估系統(tǒng)是主管稅務機關應用房地產(chǎn)估價技術,采集大量房地產(chǎn)基礎信息,通過建立房地產(chǎn)估價模型,一次性求取區(qū)域內存量房市場價格的計算機輔助批量評估信息系統(tǒng)。存量房評估系統(tǒng)能夠較全面的反映影響房地產(chǎn)價值的因素,較準確的反映存量房之間的價值差異。《辦法》還制訂了完善的存量房評估價格動態(tài)調整機制。主管稅務機關定期審核評估系統(tǒng)中存量房基準價格的合理性,動態(tài)更新基準價格。海口和三亞按季度更新,其他地區(qū)每半年或者每年更新一次。當房地產(chǎn)市場出現(xiàn)重***動存量房評估系統(tǒng)最低計稅價嚴重偏離市場真實情況時,主管稅務機關及時進行修正。
上述措施基本保證了存量房評估系統(tǒng)計稅價格的整體合理性。

(二)個案合理性
如果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異議,可依據(jù)《辦法》制訂的爭議處理機制申請復核或者提起行政復議。

四、存量房評估異議解決程序和途徑
(一)納稅人申請復核
為了充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征納和諧,《辦法》為納稅人提供了三次申請復核的機會,一是申請進行正當理由審核。存量房評估系統(tǒng)出具的最低計稅價格高于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合同價,如納稅人無異議,則直接以系統(tǒng)的最低計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如納稅人有異議且需要稅務機關進行復核的,納稅人應當提出申請并提供證明其交易合同價合理、正當?shù)臅孀C明材料。二是申請個案評估。如果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的正當理由審核仍有異議,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個案評估。三是申請省價格認證中心個案評估。如果納稅人對首次個案評估復核結果仍有異議,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省價格認證中心個案評估。

(二)受理機關
各市縣存量房評估異議由直屬稅務分局處理,洋浦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和國際旅游島先行試驗區(qū)存量房評估異議由各區(qū)地方稅務局處理。

(三)法律救濟
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高于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合同價格時,如果納稅人不接受計稅價格,納稅人可以選擇申請復核,也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及其《實施細則》靠前百條和《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在依照稅務機關確定的金額繳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以后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主管稅務機關價格異議復核的程序
(一)書面審核。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復核申請表》后對申請理由和書面證明資料進行書面審核,主要是判斷納稅人申訴理由和審核資料的正當性、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正當理由的判斷。理由是否正當,《辦法》第二十條列舉了七類,需要主管稅務機關結合納稅人提供的書面資料進行判斷。

(三)個案評估
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做出的正當理由的申請復核決定仍存在異議的,可申請進行個案評估。主管稅務機關將依據(jù)《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辦法進行個案評估。如果納稅人仍有異議,可再次申請復核,主管稅務機關將依據(jù)《辦法》第二十三條委托省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個案評估。

六、納稅人虛假申報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帳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9月28日

相關政策——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應用房地產(chǎn)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辦法(試行)的公告?

深圳公布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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