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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競價收入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4-11-04 02:00:04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競價收入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2019-01-06

  根據(jù)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總體安排,經(jīng)天津市人民***商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將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競價收入(以下簡稱小客車競價收入)作為我市首批劃轉的非稅收入項目。為確保小客車競價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工作平穩(wěn)有序開展,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小客車競價收入征管職責劃轉至天津市稅務部門。天津市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的小客車競價收入包括競價收入、扣繳的競價保證金和競價保證金利息。

  二、按照《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津政發(fā)[2014]33號)的規(guī)定,選擇通過競價方式申請小客車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在競價成功后應當在當期競價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天津市稅務部門繳納成交價款。

  三、競價成功的單位和個人可通過網(wǎng)上稅務局、辦稅服務廳、銀行三種渠道繳納成交價款。其中,網(wǎng)上稅務局渠道可通過競價系統(tǒng)跳轉至網(wǎng)上稅務局界面,選擇銀聯(lián)二維碼、三方協(xié)議賬戶劃款等方式完成繳費;辦稅服務廳渠道可在各區(qū)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窗口或自助終端選擇刷卡、銀聯(lián)二維碼、三方協(xié)議賬戶劃款等方式完成繳費;銀行渠道需持在網(wǎng)上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打印的《銀行端查詢繳稅憑證》到加入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lián)網(wǎng)系統(tǒng)的銀行完成繳費。

  四、競價成功的單位和個人繳納成交價款后,可通過其繳費渠道直接獲取繳費憑證。繳費憑證包括《電子繳款憑證》《稅收完稅證明》《電子繳稅付款憑證》。

  五、競價成功的單位和個人未在競價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內繳納成交價款的,按照規(guī)定其競價保證金本息不予退還且上繳國庫,并可持有效證件到各區(qū)稅務局辦稅服務廳打印《稅收完稅證明》作為憑證。

  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價活動的其他環(huán)節(jié)及競價收入資金使用管理,仍按《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津政發(fā)[2014]33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19年1月6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競價收入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公告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要求,平穩(wěn)有序做好我市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工作,實現(xiàn)2020年12月31日前分批完成依法保留、適宜劃轉的非稅收入項目交由稅務部門統(tǒng)一征管,將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競價收入(以下簡稱小客車競價收入)征管職責劃轉至天津市稅務部門。該項收入具有征期確定、費制要素簡單、執(zhí)收部門清晰等特點,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后,通過逐步建立職責清晰、流程順暢、征管規(guī)范、便民高效的非稅收入征繳體制,不斷優(yōu)化繳費服務,增強繳費人獲得感。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ㄒ唬┕婷鞔_了自2019年1月1日起,小客車競價收入征管職責劃轉至天津市稅務部門。天津市稅務部門征收的小客車競價收入包括競價收入、扣繳的競價保證金本金和競價保證金利息三項。

 ?。ǘ┕婷鞔_了實施之日后,選擇通過競價方式申請小客車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競價成功后應當在當期競價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天津市稅務部門繳納成交價款。

 ?。ㄈ┕婷鞔_了實施之日后,天津市稅務部門為買受人提供網(wǎng)上稅務局、辦稅服務廳、銀行三種繳費渠道,并明確了每種渠道的繳費方式。

 ?。ㄋ模┕婷鞔_了買受人繳納成交價款后,可通過其繳費渠道直接獲取繳費憑證。

 ?。ㄎ澹┕婷鞔_了小客車競價收入繳費憑證的形式,包括《電子繳款憑證》《稅收完稅證明》《電子繳稅付款憑證》。

 ?。┕婷鞔_了買受人未按規(guī)定繳納成交價款的處理方式。按照規(guī)定其競價保證金本息不予退還并上繳國庫。

 ?。ㄆ撸┕婷鞔_了小客車競價收入的扣繳憑證及獲取方式。已被扣繳競價保證金本息的買受人可持有效證件到各區(qū)稅務局辦稅服務廳打印《稅收完稅證明》作為憑證。

 ?。ò耍┕婷鞔_了小客車增量指標競價活動的其他環(huán)節(jié)仍按《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津政發(fā)[2014]33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實施時間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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