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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河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全文廢止]

2024-11-04 01:56:54 來源:互聯(lián)網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河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全文廢止]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2018-2-28

  稅屋提示——
  1.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京津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本法規(guī)全文廢止。
  2.依據(jù)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規(guī)稅務機構名稱修訂。第五條刪除。附件《河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四)違反納稅申報管理類 26.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裁量階次 2.在稅務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未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隨著近年來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修訂、商事制度改革、征管制度變化,以及《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78號公告發(fā)布,以下簡稱《規(guī)則》)的出臺,原《河北省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部分規(guī)定與現(xiàn)行制度、管理措施已不相適應。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行為,減少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促進稅務行政處罰公開、公平、公正,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規(guī)則》,按照區(qū)別對待、突出重點、注重效率的原則,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制定《河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

  二、《基準》如何設定裁量階次?

  《基準》對于不涉及**份數(shù)或者稅款金額的項目,一般設定三個裁量階次。主動改正的,為靠前檔階次,此階次一般為簡易處罰;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為第二檔階次,此階次一般為一般處罰;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未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為第三檔階次,此階次一般為從重處罰。

  對于涉及**份數(shù)和稅款金額的項目,《基準》一般根據(jù)**份數(shù)的多少或者稅款金額的多少,設定階次,分別對應簡易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階次標準的確定,一般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刑事法律的立案標準劃分。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六十條規(guī)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基準》則以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是否達到5萬元作為劃分裁量階次的標準。

  同時,對于符合“首違不罰”的行為,每個條文的末尾增加了首違不罰的規(guī)定。

  三、為何《基準》中的部分稅務違法行為不再區(qū)分主客觀程度?

  原《辦法》中,部分條款依據(jù)納稅人違法行為的主客觀程度不同,設定了不同的裁量階次,如將“丟失**或者擅自損毀**”分為“丟失**”和“擅自損毀**”,設定不同的處罰標準。雖然納稅人的主客觀程度不同,但其最終結果均是同一類稅務違法行為,且在實際工作中難以區(qū)分,故部分稅務違法行為不再區(qū)分主客觀程度,設定統(tǒng)一的裁量階次。

  四、為何取消專用**和普通**違法行為處罰的差別?

  原《辦法》在**違法行為中,對專用**和普通**設立不同的處罰幅度?!痘鶞省芬话悴辉賲^(qū)分專用**和普通**,而是設定統(tǒng)一的處罰幅度。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升級以后,增值稅專用**、增值稅普通**都納入稅控系統(tǒng),無需再區(qū)分專用**和普通**;二是簡化裁量標準,方便基層稅務機關執(zhí)法。

  五、為何取消按日累加罰款的規(guī)定?

  原《辦法》中,規(guī)定了一些按日累加罰款的項目,如對“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的行為,原《辦法》規(guī)定:“逾期30日以上,首次違反該規(guī)定且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內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罰款,逾期每增加30日累加5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元罰款,逾期每增加30日累加10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額為2000元。”

  考慮基層一線反映關于按日累加罰款不便操作、計算天數(shù)可能出錯等意見,《基準》取消了按日累加罰款的規(guī)定。

  六、為何除首位不罰外,一般靠前檔階次為“對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第二檔階次為“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除首違不罰外,在裁量階次中,原則上靠前檔階次按照簡易處罰的標準確定;第二檔階次按照稅務分局(所)有權處罰的標準確定。這樣既可以起到對納稅人的警示作用,又可以大大減少一線人員的工作量。

  七、為何《基準》刪除了“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等內容?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規(guī)則》,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一)罰款;(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停止出口退稅權;(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不屬于稅務行政處罰,故予以刪除。

  八、稅務機關如何在稅務行政處罰中適用《基準》?

  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適用本《基準》,并應符合《規(guī)則》的規(guī)定。

  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為依據(jù),并在本《基準》范圍內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本《基準》作為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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