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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財稅[2016]12號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青島市民政局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全文廢止]

2024-11-04 01:56:50 來源:互聯網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 島市地方稅務局 青島市民政局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全文廢止]

青財稅[2016]12號 2016-06-06

稅屋提示——依據青財稅[2018]19號 青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青島市民政局關于優(yōu)化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程序的通知,本法規(guī)自2018年11月30日全文廢止。

為簡化工作程序、減輕社會組織負擔,合理調整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程序,對社會組織報送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環(huán)節(jié)予以取消,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六條、第七條停止執(zhí)行,改由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結合社會組織登記注冊、公益活動情況聯合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并以公告形式發(fā)布名單。

二、確認程序

經區(qū)(市)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社會組織,本年度內新申請登記成立的,由民政部門通知其在登記環(huán)節(jié)填列《公益性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情況表》(見附件1);以前年度登記設立的,由民政部門通知其在年檢環(huán)節(jié)填列《公益性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情況表》。各區(qū)(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民政局就其填列材料、年度檢查、評估等情況對其公益性進行聯合確認,符合公益性社會組織條件的,填寫《XX年公益性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名單匯總表》(見附件2),分別報送青島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由青島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民政局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組織聯合公布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經青島市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社會組織,本年度內新申請登記成立的,由民政部門通知其在登記環(huán)節(jié)填列《公益性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情況表》(見附件1);以前年度登記設立的,由民政部門通知其在年檢環(huán)節(jié)填列《公益性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情況表》。青島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民政局就其填列材料、年度檢查、評估等情況對其公益性進行聯合確認,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組織聯合公布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三、確認條件

確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靠前項到第八項規(guī)定的條件,以及財稅〔2008〕160號、財稅〔2010〕45號文件中規(guī)定的條件。

四、時間安排

2015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確認名單,各區(qū)(市)于2016年6月15日前聯合上報。青島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和市民政局于2016年7月15日前公布全市公益性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今后每年分別于7月、次年1月分批確認公布名單。

五、其他要求

各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應加強溝通合作,建立部門會商、協調機制,切實將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事項落實到位;要按照“放管結合”的要求,加強公益性社會組織的后續(xù)管理,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加大對公益性社會組織監(jiān)督檢查及違規(guī)處罰力度。對在社會組織監(jiān)督檢查或稅務檢查中發(fā)現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由確認機關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各級民政部門在社會組織登記、年檢過程中,要采取組織填寫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調查表、發(fā)放明白紙等形式,為公益性社會組織搞好服務,推動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落實。

公益性社會組織要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及時公開接受捐贈收入和支出情況,應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在指定的網站、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審計報告,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

1.公益性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情況表

2.XX年公益性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名單匯總表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青島市民政局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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