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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稅稽一處[2023]273號 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靠前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2024-11-13 22:04:34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靠前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常稅稽一處〔2023〕273號 2023-11-13

常州市XX化工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略)

  我局(所)于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9月12日對你(單位)(地址: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增值稅**使用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2018-2019年期間,你單位將貨物委托給幾位駕駛員運輸,由于個人無法開票,你單位就通過潘**以支付7.5%的手續(xù)費的方式取得了常州裕淇運輸有限公司12份增值稅專用**,**代碼:3200182130,**號碼:20214619、20297807、20297809、20386971、69699382;**代碼:3200183130,**號碼:10008420-10008423、10153021、10605721、10605722,金額810631.10元,稅額81063.10元,價稅合計891694.20元。以上12份增值稅專用**已于2022年12月22日被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靠前稽查局定性為虛開。運費先由你單位股東王新華現(xiàn)金墊付,你單位按照潘**的要求將款項匯至常州裕淇運輸有限公司的賬戶,潘**扣除7.5%的手續(xù)費后將剩余的款項匯至你單位股東王新華的個人銀行卡。上述**你單位分別于2018年7月申報抵扣9570.91元,2018年8月申報抵扣14344.14元,2018年9月申報抵扣9762.55元,2018年11月申報抵扣24819.52元,2019年1月申報抵扣22565.98元。并分別于2018年結轉(zhuǎn)銷售費用673698.55元,2019年結轉(zhuǎn)銷售費用136932.55元。

  二、 處理決定及依據(jù)

  (一)增值稅方面

  對上述違法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的規(guī)定,應補繳增值稅81063.10元。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應補繳增值稅,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加收滯納金。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48號),《關于調(diào)整教育費附加等***性基金征收辦法的通知》(蘇政發(fā)〔2003〕66號)靠前條,《省***關于調(diào)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發(fā)〔2011〕3號)的規(guī)定,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5674.42元,教育費附加2431.90元,地方教育附加1621.26元,合計9727.58元。其中:2018年城市維護建設稅4094.8元,教育費附加1754.92元,地方教育附加1169.94元,合計7019.66元;2019年城市維護建設稅1579.62元,教育費附加676.98元,地方教育附加451.32元,合計2707.92元。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應補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加收滯納金。

  (三)企業(yè)所得稅方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靠前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guī)定,應調(diào)增2018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666678.89(673698.55-7019.66)元,補繳2018年度企業(yè)所得稅66667.89元【(81635.26+666678.89)*50%*20%-8163.53】;應調(diào)增2019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34224.63(136932.55-2707.92)元,調(diào)整后2019年納稅調(diào)整后所得為73067.55元(-207292.18+134224.63),你單位已自行調(diào)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對查補的企業(yè)所得稅,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到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guī)定進行相關賬務調(diào)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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