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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條款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條款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 2016-3-31
稅屋提示——
1、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事項實行容缺辦理和進一步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的公告,本法規(guī)第二條第二項第2目、第3目、第4目、第5目、第6目自2023年2月1日起廢止。
2、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本法規(guī)附件1、附件2、附件5、附件6廢止。
3、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本法規(guī)自2021年5月1日起附件1、附件2、附件5、附件6暫停執(zhí)行。
4、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本法規(guī)附件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廢止。
5、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本法規(guī)附件附件1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廢止。
6、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規(guī)稅務機構名稱修訂。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公布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規(guī)定執(zhí)行。
7、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本法規(guī)附件1《固定資產(不含不動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廢止。
8、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本法規(guī)附件1部分調整,附件1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同時廢止。
9、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留抵稅額申報口徑的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本公告附表部分表格填寫修改。
10、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填寫說明、附件3、附件4內容廢止。
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現(xiàn)將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增值稅納稅人均應按照本公告的規(guī)定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二、納稅申報資料
納稅申報資料包括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和納稅申報其他資料。
(一)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包括: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4)《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
一般納稅人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在確定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可以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需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其他情況不填寫該附列資料。
(5)《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
(6)《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不動產分期抵扣計算表)。
(7)《固定資產(不含不動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
(8)《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
(9)《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2.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包括: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服務,在確定服務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可以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需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其他情況不填寫該附列資料。
(3)《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3.上述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表樣和填寫說明詳見附件1至附件4。
(二)納稅申報其他資料
1.已開具的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和普通**的存根聯(lián)。
[條款廢止]2.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的抵扣聯(lián)。
[條款廢止]3.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購進農產品取得的普通**的復印件。
[條款廢止]4.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稅收完稅憑證及其清單,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
[條款廢止]5.已開具的農產品收購憑證的存根聯(lián)或報查聯(lián)。
[條款廢止]6.納稅人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在確定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合法憑證及其清單。
7.主管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三)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為必報資料。納稅申報其他資料的報備要求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三、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預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按規(guī)定需要在項目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的,需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表樣及填寫說明詳見附件5至附件6。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宣傳和輔導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后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稅屋附件:1-6:[部分申報填寫修訂]
1.[附件廢止]《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
2.[附件廢止]《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填報說明
3.[附件廢止]《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
4.[附件廢止]《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
5.[附件廢止]《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6.[附件廢止]《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填寫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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