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 > 百科知識

百科知識

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的公告

2024-11-04 01:15:44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 2019-11-28

  為進一步規(guī)范個人出租住房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fā)展,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9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我市個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出租(轉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住房租賃成本費用的,按租金收入的10%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10%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

  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

2019年11月28日

上一篇: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條款修訂]
下一篇:營改增最新稅率表(2017.7.1)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