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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6]86號文明確:收費公路通行費8月1日以后可以繼續(x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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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微信題圖的這張通行費**,自打進入八月以后,我們就一直在關注收費公路通行費的抵扣問題,這樣一張通行費**8月1日以后可否用于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呢?大家都知道,原先的政策在7月31日已經執(zhí)行到期,后續(xù)是否會繼續(xù)呢?
由于一直沒有看到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文件,也沒有辦法給出確切的答案。但是結合實踐來看,截止到2016年8月22日,我們也沒有看到一張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的增值稅專用**,因此感覺這個政策有很大的續(xù)期空間。果不其然,23日下午財政部的網站公布了最新的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正式指出,自2016年8月1日起,通行費繼續(xù)按照規(guī)定的政策抵扣,而且暫時不設置截止期限,停止執(zhí)行時間另行通知。這份通知的發(fā)布日期是2016年8月3日,但是在財政部網站掛出來確實8月23日,這也是真的讓人著急。
按照通知要求,在2016年8月1日以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不含財政票據)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文件規(guī)定的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guī)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請注意,如果取得的通行費財政票據,一般說明這部分通行費收入并未納入稅務管理,當然也就不存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問題。比如下圖給出的兩張票據,有一張是遼寧省高速公路通行費專用收據,就不能用于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具體計算抵扣時,高速公路通行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抵扣: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上注明的金額÷(1+3%)×3%
為什么按照3%計算呢?如果參考財稅【2016】36號文規(guī)定,公路經營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由于當前正在運行的高速公路都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開工的,因此這部分高速公路基本都是按照3%的實際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因此按照3%來進行換算。至于說靠前個除號后面為啥除以(1+3%)而不是除以(1+5%),也只能理解為是一種口徑統(tǒng)一而已,不是太好從增值稅的原理上解釋。
對于高速公路以外的通行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上注明的金額÷(1+5%)×5%
可以說,上述規(guī)定其實是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二條“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及征收政策”第(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上注明的收費金額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政策的延續(xù)。
需要說明的是,財稅[2016]47號文第二條第二項還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試點前開工,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這一條不受前一項政策執(zhí)行至7月31日的影響,一直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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