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 > 百科知識

百科知識

財稅[2018]32號文解讀:增值稅稅率5月1日雙降 如何平穩(wěn)“換檔”?

2024-11-12 20:31:06 來源:互聯(lián)網

  財稅[2018]32號規(guī)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財稅[2018]33號規(guī)定: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這留給納稅人的時間非常倉促,在這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里,納稅人要做好哪些要緊的事呢?稅收政策與征管工具會如何銜接呢?在此,筆者就大家關心的一些話題談一些看法。

  一、必須迅速地調整ERP系統(tǒng)等,重新設定稅率并進行價稅分離。

  二、根據調整后的稅率,分別進銷兩端,整理跨政策變革期履行的合同,已簽訂、未執(zhí)行的合同,以及正在談簽的合同,評估公平、合理的含稅價、不含稅價的“價位”。

  三、針對不同的跨期業(yè)務形態(tài),預判過渡期政策(在此也正好向稅務機關提出相應建議),做好應對措施。

  1、4月底之前已發(fā)貨(或提供應稅勞務、服務,下同)、開票甚至收款,但5月之后可能會銷售退回、折讓的,根據以往稅率變動的經驗看,開票系統(tǒng)應該會給一個過渡期,可以按原稅率開具紅字**。

  2、4月底之前已開票未發(fā)貨業(yè)務。因為先開票先交稅,因此,5月以后發(fā)貨的,不能更改已繳納增值稅。如果未來業(yè)務撤銷而不發(fā)貨的,也應可以按原稅率開具紅字**。

  順便說一句,有人認為,凡采購17%、11%貨物、勞務、服務的,可以要求對方在4月份先將**開來,這是否有可行性呢?一般來說不可行,因為對方并不傻,除非對方有超稅負返還之類的優(yōu)惠,并且,對方還不能構成違規(guī)提前開票。

  3、4月底之前已發(fā)貨但是未計稅、未開票,5月之后開票時,按下降后的稅率開票、納稅,是否存在風險?這就必須對照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請見附件),如果判定納稅義務發(fā)生在4月底之前的,則存在少交1個點增值稅的風險;如果判定納稅義務發(fā)生在4月底之后的(如合同約定為賒銷、委托代銷),則自然應適用降低后的稅率——不過,如果銷售方銷售對象是一般納稅人,且如果合同是按含稅價訂立的,銷售方少交增值稅而增加價稅分離后銷售收入的同時,購買方也就少抵扣了進項稅額,增加了購貨成本,購買方會不會提出修改合同、降低含稅總價的要求呢?這就看雙方的談判與博弈能力了,銷售方可以輔導和安慰購買方:你再銷售的商品稅率也降到16%或10%了,沒有吃虧啊!當然,如果購買方是一家金融企業(yè),交的是6%增值稅,并且購買方強勢,可能就不聽這套說辭了。

  4、4月底之前已發(fā)貨的分期收款、分期開票業(yè)務,例如分期收款銷售大宗設備、不動產;合同期較長的融資租賃業(yè)務等,如何處理?按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合同約定在5月及之后結算收款的,納稅義務時間為合同約定的結算日,自然按降低后的稅率開票、計稅。由此而對購銷雙方的利益影響同上述第3小點。

  5、4月底之前已發(fā)貨且已全額計提銷項稅額,但只開了部分**。如果剩余**沒有開的原因是合同約定的結算時間在5月份以后,應該按新稅率開票計稅,原來多計提的稅款可以沖銷。如果合同約定的結算時間在5月份以前,或者合同沒有約定的,應該按現(xiàn)稅率計稅,即使故意延在5月份之后低一個點開票,也存在查補稅款的風險;

  6、4月底之前已發(fā)貨且已按原稅率交稅,但全部未開票。開票系統(tǒng)也應會給一個過渡期,可以按17%補票給對方,不過凡存在此番情形的,建議在4月份將**開出。

  7、5月份及之后收到銷售方在4月底之前開來的17%、11%的專用**,能否認證抵扣?相信政策上是允許的,且申報表上會在一定時期內保留這一檔稅率。當然,4月份該催來的票還是要盡快催,落袋為安。

  8、如果已與一家小企業(yè)(一般納稅人)簽訂了購貨合同,原指望抵扣17%稅率的,但5月份之后收到了3%的專用**,因為其申請變?yōu)樾∫?guī)模了,是可忍孰不可忍?這就要檢查合同,如果合同簽訂的是含稅價,且未約定稅率,則4月份必須與對方交涉,要么調整價格,要么要求對方在合同未履行完畢之前不得變?yōu)樾∫?guī)模納稅人,必須提供17%稅率的專用**。如果合同約定了17%稅率的,也要照會對方暫不得變?yōu)樾∫?guī)模,或重簽合同,降低總價。

  9、外貿企業(y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擬降低稅率的貨物,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因此,外貿企業(yè)如果與供應商簽訂的是含稅總價,就必須逐一將合同與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對照起來,研究供應商應該在哪個時點開票,應開具何種稅率;如果供應商按降低后的稅率開票的,是否要求對方降低總價。

  10、生產企業(y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擬降低稅率的貨物,執(zhí)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執(zhí)行時間及出口貨物的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執(zhí)行時間及銷售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以出口**的開具日期為準。企業(yè)把握好這兩個時間點,就顯得非常重要了。

  11、價格調整策略。如果購銷雙方都是一般納稅人,則雙方定價時應盯著不含稅價。如果購買方是非企業(yè)單位、小規(guī)模納稅人或消費者個人,銷售方是獨享稅改紅利——不降價,還是酌情降價讓利于買方,這就要看產品的競爭力及同業(yè)定價情況了。

  12、**風險管理。改革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標準或許會形成雙刃劍,要謹防不法人員開設多家小規(guī)模納稅人集中兜售3%稅點**并快速走逃行為對本企業(yè)的影響。建議未來對收到的新供應商3%**,財務部門應嚴格核實業(yè)務流,防患于未然。

  四、有人提出,文件生效期是5月1日,那么4月份發(fā)生的業(yè)務在5月份申報時,是否就按新稅率了?顯然不能這么理解。因為文件生效期是指按稅法規(guī)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在5月份之后的業(yè)務事項適用新稅率。

  以上屬于個人見解,未來還請以正式的稅收政策為準!

  附: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ㄒ唬┌l(fā)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的,為開具**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靠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ㄒ唬┎扇≈苯邮湛罘绞戒N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ǘ┎扇⊥惺粘懈逗臀秀y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fā)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ㄋ模┎扇☆A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ㄎ澹┪衅渌{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N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ㄆ撸┘{稅人發(fā)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

 ?。ㄒ唬┘{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的,為開具**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ㄈ┘{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ㄋ模┘{稅人發(fā)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ㄎ澹┰鲋刀惪劾U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天。

  作者單位——高允斌江蘇國瑞興光稅務咨詢有限公司

上一篇:國稅函[2010]79號涉及的財稅問題處理分析
下一篇:國務院出臺穩(wěn)經濟33項措施,貨幣金融政策有這些利好…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