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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00]8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稅發(fā)[2000]84號 2000-05-16
稅屋提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 稅務部門現行有效、失效、廢止規(guī)章目錄,自2010年11月29日起,本法規(guī)全文廢止。
靠前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的法規(guī)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第四條法規(guī)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準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fā)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第三條 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fā)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法規(guī),其他法規(guī)與稅收法規(guī)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guī)為準。
第四條 除稅收法規(guī)另有法規(guī)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發(fā)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fā)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fā)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
(三)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guī)和會計慣例。
第五條 納稅人發(fā)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嚴格區(qū)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fā)生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guī)法規(guī)分期折舊、攤銷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第六條 除條例第七條的法規(guī)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 賄賂等非法支出;
(二) 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三)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guī)法規(guī)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四)稅收法規(guī)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超過或高于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第七條 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fā)生合并、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費用
第八條 成本是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將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間接成本是指多個部門為同一成本對象提供服務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種投入可以制造、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或勞務的聯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據有關會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間接成本必須根據與成本計算對象之間的因果關系、成本計算對象的產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中。
第十條 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納稅人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包括購貨價格、購貨費用和稅金。
計入存貨成本的稅金是指購買、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貨發(fā)生的消費稅、關稅、資源稅和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納稅人自制存貨的成本包括制造費用等間接費用。
第十一條 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fā)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后進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進先出法確定發(fā)出或領用存貨的成本。納稅人采用計劃成本法或零售價法確定存貨成本或銷售成本,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時及時結轉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第十二條 納稅人的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第十三條 費用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fā)生的可扣除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十四條 銷售費用是應由納稅人負擔的為銷售商品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金(能直接認定的進口傭金調整商品進價成本)、代銷手續(xù)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fā)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從事商品流通業(yè)務的納稅人購入存貨抵達倉庫前發(fā)生的包裝費、運雜費、運輸存儲過程中的保險費、裝卸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購貨費用可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如果納稅人根據會計核算的需要已將上述購貨費用計入存貨成本的,不得再以銷售費用的名義重復申報扣除。
從事房地產開發(fā)業(yè)務的納稅人的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fā)產品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看護費、采暖費等。
從事郵電等其他業(yè)務的納稅人發(fā)生的銷售費用已計入營運成本的不得再計入銷售費用重復扣除。
第十五條 管理費用是納稅人的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fā)生的費用。管理費用包括由納稅人統(tǒng)一負擔的總部(公司)經費、研究開發(fā)費(技術開發(fā)費)、社會保障性繳款、勞動保護費、業(yè)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含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壞賬損失、印花稅等稅金、消防費、排污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財務、資料處理及會計事務方面的成本(咨詢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標注冊費等),以及向總機構(指同一法人的總公司性質的總機構)支付的與本身營利活動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等。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外,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yè)支付的管理費。
總部經費,又稱公司經費,包括總部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第十六條 財務費用是納稅人籌集經營性資金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xù)費以及其他非資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七條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yè)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地區(qū)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八條 納稅人發(fā)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一) 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 根據國家或省級***的法規(guī)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三) 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四) 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五) 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六) 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七) 獨生子女補貼;
(八) 內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九) 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第十九條 在本企業(yè)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y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fā)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二)已領取養(yǎng)老保險金、失業(yè)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三)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第二十條 除另有法規(guī)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計稅工資扣除標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飲食服務行業(yè)按國家法規(guī)提取并發(fā)放的提成工資,可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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