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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民申2463號 河南FJ置業(yè)有限公司、河南財政稅務高等專科學校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發(fā)文機關: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2023)豫民申2463號
發(fā)文日期:2023-09-04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23)豫民申246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南FJ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qū)鄭開大道與康莊路交叉口西南角中原保險大廈A座24層2402室。
法定代表人:陶某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天舒,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慧明,河南孫慧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財政稅務高等??茖W校。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中牟縣白沙鎮(zhèn)鄭開大道。
法定代表人:丁某選,該校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柳露露,河南陸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河南FJ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FJ置業(yè))因與被申請人河南財政稅務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河南財專)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豫01民終111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FJ置業(yè)申請再審稱,(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2023年易東霞與FJ置業(yè)簽訂商品房買賣協議書,在支付全部房款后易東霞對房屋進行裝修,隨之入住,并交付了物業(yè)費、水電費。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法院(2023)豫0122民初1057號民事調解書,證明易東霞購買涉案房屋的事實。河南萬都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蓋章的水電費等收據,證明易東霞實際入住的事實。李中勝與FJ置業(yè)簽訂商品房買賣協議并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后裝修入住了該房屋,有協議書、支付房款的收據、物業(yè)服務協議等為證。案涉兩套房屋為易東霞、李中勝所有。(二)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2008年FJ置業(yè)與河南財專簽訂定向開發(fā)協議書,雙方約定共同完成項目的合作開發(fā),離開了任何一方該項目都不能正常運作,雙方均對項目具有管理職責,河南財專參與整個樓盤設計和配套設施的施工(地源空調工程),雙方是項目合作關系,并非商品房買賣關系,也沒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河南財專也未向FJ置業(yè)支付涉案兩套房屋的購房款。由于雙方簽訂的是定向開發(fā)協議,河南財專向FJ置業(yè)支付的款項為工程款而非購房款。FJ置業(y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河南財專提交意見稱,案涉兩套房屋的購買人均為FJ置業(yè)內部人員,不屬于善意第三人,二購房人與FJ置業(yè)惡意串通損害河南財專利益,其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FJ置業(yè)提交的證據存在瑕疵及部分偽造,且不屬于新證據,其也無權要求將案涉房屋判歸第三人所有。FJ置業(yè)與河南財專簽訂的名為商品房定向開發(fā)協議實則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且河南財專支付了案涉房屋的購房款,FJ置業(y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并辦理房屋的產權手續(xù)。本案涉訴標的河南財專已向一審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且涉訴標的在中牟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并未辦理預告登記,第三人無法定的優(yōu)先權。FJ置業(yè)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其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一)關于新證據是否足以推翻生效判決的問題。1.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法院(2023)豫0122民初1057號民事調解書系2023年2月27日作出,在本案二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該調解書與生效判決確認的事實相沖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不能推翻在先的生效判決。此外,FJ置業(yè)前法定代表人易勇與易東霞系父女關系,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如果易東霞為案涉房屋的實際權利人,其對于本案訴訟應當知曉。但是,本案訴訟過程中,不僅FJ置業(yè)從未主張案涉房屋已經出售給案外人易東霞,而且易東霞也未在本案訴訟中主張過權利。就證據本身而言,首先,FJ置業(yè)與易東霞簽訂協議書的時間為2023年6月21日,約定的交房方式為現房。這與FJ置業(yè)2023年12月29日共同向中牟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以及2023年12月30日發(fā)出的關于水木年華小區(qū)房屋簽約交鑰匙及儲藏室認購的通知所反映的事實明顯沖突。其次,FJ置業(yè)提交的易東霞對案涉房屋進行裝修的合同及有關收據載明的時間均在本案訴訟期間,且在一審法院對案涉房屋查封以后,不足以證明其合法占有的事實。再次,經詢問易東霞本人,其稱支付478,500元房款的方式為現金,所作解釋不合常理,也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不足以認定實際交付了房款。因此,FJ置業(yè)與易東霞簽訂的協議書明顯系惡意串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2.FJ置業(yè)提交其與李中勝簽訂的協議書以證明案涉房屋已實際出售給案外人。經詢問李中勝本人,其稱支付房款的方式為轉賬,并提交了銀行出具的轉賬憑證,但是銀行轉賬憑證顯示的轉賬時間為2023年7月8日,早于協議書簽訂的時間即2023年3月25日,且轉賬的對象為吳卓繁,并非FJ置業(yè)。FJ置業(yè)提交的前期物業(yè)服務協議上李中勝的簽名與FJ置業(yè)與李中勝簽訂的協議書上李中勝的簽名明顯非同一人所簽。在詢問時,本院要求李中勝提交其通過支付寶方式交納物業(yè)費的有關轉賬記錄但其并未提交。因此,FJ置業(yè)與李中勝之間協議書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李中勝如認為本案二審生效判決損害其合法權益,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或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主張權利。(二)關于FJ置業(yè)與河南財專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問題。雖然雙方簽訂的是商品房合作定向開發(fā)協議書,但均顯示河南財專為購房方,FJ置業(yè)為開發(fā)方,并約定河南財專負責購房款的收集和支付,對項目規(guī)劃設計方案及房屋的套型有選擇確定權;且雙方共同向中牟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出具情況說明,顯示網簽以河南財專認定并報備中牟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的戶主名稱為準。情況說明所附名單包括河南財專所購案涉房屋。河南財專提交的購房款付款明細及付款憑證證明其已經履行了支付房款的義務。二審判決認定雙方為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并判令FJ置業(yè)交付房屋辦理產權手續(xù)并無不當。綜上,FJ置業(yè)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河南FJ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周志剛
審判員 劉明清
審判員 鄧青林
2023年6月24日
書記員 和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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