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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和額度

2024-07-12 09:26:44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鄭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和額度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guī)定比例的;

(四)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非本市常住戶口或本市農(nóng)業(yè)戶口的;

3.在職期間被判刑的;

4.未重新就業(yè)滿五年的。

(六)出境定居或戶口遷出本市行政區(qū)域的;

(七)有以下兩種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職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2.【大病提取公積金,公積金查詢,五險一金查詢】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內(nèi)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九種重大疾病的。

(八)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如果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不足,可同時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條件,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額度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但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費用;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條件,在貸款未還清前職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額度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但總額不得超過貸款的本息余額;

(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條件,職工及其配偶提取額度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但總額不得超過規(guī)定比例房租的費用,即:

支付房租提取額=(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數(shù);

(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第一目規(guī)定的條件,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額度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第二目規(guī)定的條件,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額度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但總額不得超過其住院期間的治療費用;

(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五)、(六)項的規(guī)定條件,提取金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本息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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