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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稅務(wù)公告2019年第39號文,留抵稅額退稅制度,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梢韵蛑鞴芏悇?wù)機關(guān)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我的問題是,如果公司第六個月(2019年9月)低于50萬,但第8個月(2019年11月底)才超過50萬,那么2019年12月可以去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嗎?

2024-11-28 10:48:31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也可以的,只要6-11月份期間滿足增量條件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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