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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水泥生產企業(yè)石灰石原礦計征資源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全文廢止]

2024-11-15 02:58:35 來源:互聯(lián)網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水泥生產企業(yè)石灰石原礦計征資源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全文廢止]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 2017-9-4

  稅屋提示——
  1.依據(jù)甘財稅[2020]11號甘肅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資源稅有關事項的通知,本法規(guī)自2020年9月1日起全文廢止。
  2.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規(guī)稅務機構名稱修訂。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所屬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執(zhí)行。

  石灰石開采成本為石灰石離開礦山前所發(fā)生的所有成本費用。具體包括:人工、火工材料、電費、油氣等動力領用、固定資產折舊、采礦權攤銷、實際發(fā)生的安全生產費、剝離費、石灰石從開采面到坑口的運費(即:礦內運輸費)、相關長期待攤費用、其他費用等。

  采用全程皮帶傳輸?shù)?,其礦內運輸費按照離開坑口的傳輸距離占總傳輸距離的比例確定。

  水泥企業(yè)將礦山開采權外包給第三方的,合同約定的承包費中剔除從坑口到水泥生產企業(yè)的運輸費后的金額,為石灰石的開采成本。

  每噸石灰石開采成本=當期石灰石開采總成本費用/當期石灰石開采量

  二、石灰石開采成本占水泥銷售成本的比例

  石灰石開采成本占水泥銷售成本的比例=每噸水泥消耗石灰石開采成本&pide;每噸水泥銷售成本×100%

  三、石灰石資源稅計稅價格的確定

  石灰石資源稅計稅價格=水泥銷售價格(元/噸)×石灰石開采成本占水泥銷售成本的比例

  水泥銷售價格不包括水泥從生產廠方運往購買方的運雜費。在計算石灰石資源稅時剔除水泥運雜費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水泥銷售合同中單獨約定水泥運雜費單價;2.水泥企業(yè)索取第三方承運部門的運輸票據(jù);3.有向第三方實際結算運雜費的付款憑證。

  對水泥企業(yè)自行向購貨方運送水泥的,其運雜費沒有單獨核算的,應當一并計征資源稅。運雜費單獨核算但偏高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地稅機關參照市場價格進行調整后在水泥銷售價格中扣除。

  企業(yè)生產多種標號的水泥時,水泥銷售價格為加權平均的銷售價格。

  四、應納資源稅稅額的計算

  企業(yè)當期應納資源稅稅額=石灰石資源稅計稅價格×水泥銷售數(shù)量(噸)×石灰石資源稅稅率(6%)

  五、其他事項

  水泥企業(yè)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石灰石開采成本占水泥銷售成本的比例,一經確定,一年內不得變更,并應向主管地稅機關備案。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5年。2016年8月30日下發(fā)的《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水泥生產企業(yè)石灰石原礦計征資源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甘地稅函[2016]35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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