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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全文廢止]

2024-11-04 02:41:35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全文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 2017-05-23

  稅屋提示——
  1.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理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本法規(guī)全文廢止。
  2.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規(guī)稅務機構名稱修訂。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公布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12月29日起,本法規(guī)已修訂,修訂后內容可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7號。

  對能夠當即辦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各省稅務局確定本省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即辦范圍。網(wǎng)上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通過電子回執(zhí)單等方式予以確認。

  二、提供代辦轉報服務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qū)、旗)的,申請人可在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內,選擇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對申請材料后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單,并向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轉報。代辦轉報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條件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xiàn)申請資料網(wǎng)上傳遞。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收到轉報材料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并及時送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稅務機關對代辦轉報事項應當做好臺賬登記。代辦轉報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簡化申請材料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為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發(fā)放的證照或批準文書,或者相關證照、批準文書信息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申請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稱、文號、編碼等信息供查詢驗證,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復印件。取消經(jīng)辦人、代理人***件復印件報送要求,改為當場查驗證件原件。網(wǎng)上申請的,提供經(jīng)辦人、代理人***件原件電子照片或掃描件。各省稅務局可以結合推行實名辦稅情況,進一步簡化辦稅人員***件查驗程序。

  四、實現(xiàn)咨詢服務可預約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通過官方網(wǎng)站、電子郵箱或移動辦稅平臺等咨詢服務預約渠道,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問題的咨詢實現(xiàn)24小時可預約。稅務機關受理預約事項后,與納稅人協(xié)商約定在適當?shù)墓ぷ鲿r間提供咨詢服務。

  五、完善文書送達方式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qū)、旗),或者直接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存在其他困難情形的,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可以委托申請人主管稅務機關代為送達,也可以根據(jù)申請人書面要求,按照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上填寫的地址,在文書出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并視為已送達。稅務機關應當保留郵寄單據(jù)并做好臺賬登記。郵寄送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鼓勵有條件的稅務機關提供網(wǎng)上出具稅務行政許可電子文書服務,方便申請人自行下載打印。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稅 屋附件:

  1.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2.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23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7年06月14日

  為推進稅務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參照《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一、《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為把規(guī)范行政審批行為工作引向深入,國務院在《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職能工作方案》(國發(fā)〔2015〕29號文件印發(fā))中明確要求“以標準化促進規(guī)范化”,并在《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三個五年規(guī)劃綱要》中提出“加快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優(yōu)化直接面向企業(yè)和群眾服務項目的辦事流程和服務標準。”為此,國務院審改辦牽頭組建了全國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組,制定了《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以下簡稱《指引》),為行政許可的標準化建設提供了明確的工作指引。為進一步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稅務行政許可標準化、規(guī)范化,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yōu)質便捷的服務,有必要對稅務總局保留的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進一步簡并和優(yōu)化。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公告》明確了5條簡并和優(yōu)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措施:

  一是簡化受理文書。為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提高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效率,《公告》對能夠當即辦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文書進行了簡化,并授權省稅務局確定即辦事項范圍。此外,《公告》還規(guī)定了網(wǎng)上受理申請的確認方式。

  二是提供代辦轉報服務。部分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的上級稅務機關實施,納稅人按規(guī)定向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直接提交申請材料,往往存在交通不便等情況。為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公告》參照《指引》有關“代辦轉報”的規(guī)定,增加了由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的途徑,并對代辦轉報的適用情形、時限、方式等進行了規(guī)定。

  三是簡化申請材料。隨著“多證合一”改革的推進,對于稅務機關已掌握或者可以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相關證照、批準文書等信息,不需要納稅人重復提供。因此,《公告》對上述證照、批準文書進行了簡化。此外,《公告》明確對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時需要提交的“經(jīng)辦人***件”“代理人***件”2項材料,由提交紙質材料調整為查驗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紙質復印件。

  四是實現(xiàn)咨詢服務可預約。關于稅務行政許可有關問題咨詢,現(xiàn)有的現(xiàn)場咨詢、電話咨詢等方式不同程度受到時間地點的限制。因此,《公告》在現(xiàn)有咨詢服務方式基礎上增加了預約服務方式,并規(guī)定通過官方網(wǎng)站、電子郵箱或移動辦稅平臺等預約服務渠道,實現(xiàn)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問題咨詢24小時可預約。

  五是完善文書送達方式。為方便路途較遠、交通不便的納稅人,根據(jù)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文書送達的規(guī)定,參照《指引》中“決定可采取現(xiàn)場領取、郵寄等方式及時送達行政相對人”的規(guī)定,《公告》明確了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送達方式,并對上述送達方式適用情形、送達時限等進行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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