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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地稅發(fā)[2007]30號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陜西省印花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全文廢止]

2024-11-04 02:33:58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陜西省印花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全文廢止]

陜地稅發(fā)[2007]30號 2007-03-02

  稅屋提示——依據(jù)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5號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本法規(guī)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

各設區(qū)市、楊凌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各直屬機構:

  現(xiàn)將《陜西省印花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貫徹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中出現(xiàn)的問題及時上報省局。

  附件:

  1、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略)

  2、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略)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陜西省印花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靠前條 為了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納稅人應加強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管理,統(tǒng)一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附件1),保證各類應稅憑證及時、完整、準確地進行登記;應稅憑證數(shù)量多或內部多個部門對外簽定應稅憑證的單位,要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應稅憑證登記管理辦法。有條件的納稅人應指定專門部門、專人負責應稅憑證的管理。

  印花稅應稅憑證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保存十年。

  第三條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jīng)選定,一年內不得隨意改變。納稅人應定期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

  第四條 根據(jù)《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和印花稅稅源特征,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jù):

  (一)未按規(guī)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jīng)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未按規(guī)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五條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下達《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附件2)。納稅人對核定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第六條 對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按下列標準核定計稅依據(jù):

  (一)購銷業(yè)務:

  工業(yè)生產(chǎn)企業(yè),按銷售收入80-13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jù),按照“購銷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商業(yè)流通企業(yè),按銷售收入50-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jù),按照“購銷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房地產(chǎn)業(yè),按照銷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jù),依照“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稅目征收印花稅。

  (二)加工承攬業(yè)務:按加工或承攬收入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jù),依照“加工承攬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三)建設工程勘查設計業(yè)務:按收取費用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jù),依照“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業(yè)務:按承包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jù),依照“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五)財產(chǎn)租賃業(yè)務:按租賃金額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jù),依照“財產(chǎn)租賃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六)貨物運輸業(yè)務:按運輸費用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jù),依照“貨物運輸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七)倉儲保管業(yè)務:按保管費用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jù),依照“倉儲保管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八)借(貸)款業(yè)務:按借(貸)款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jù),依照“借款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九)財產(chǎn)保險業(yè)務:按保費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jù),依照“財產(chǎn)保險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十)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服務等業(yè)務:按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服務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jù),依照“技術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十一)產(chǎn)權轉移業(yè)務: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jù),依照“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稅目征收印花稅。

  第七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認定期限為兩年。在此期間確有特殊原因需要重新認定的,可向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第八條 無論采取本辦法規(guī)定的何種印花稅繳納方式,納稅期限均為一個月,納稅人應于次月十日前辦理納稅申報,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九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yè)印花稅繳納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確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模型,保證核定征收的及時、準確、公平、合理。

  第十條 各市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jù)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細化行業(yè)分類,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局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七年四月一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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