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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管理辦法[全文廢止]

2024-11-14 18:35:01 來源:互聯(lián)網

基金會管理辦法[全文廢止]

  稅屋提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0號 基金會管理條例,本法規(guī)自2004年6月1日起全文廢止。


  《基金會管理辦法》已經1988年9月9日國務院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施行。

總理 **

1988年9月27日

  靠前條 為了加強對基金會的管理,以利于基金會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愿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的活動宗旨是通過資金資助推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yè)的發(fā)展。由國家撥款建立的資助科學研究的基金會和其他各種專項基金管理組織,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再|、宗旨和基金來源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

 ?。ǘ┯腥嗣駧?0萬元(或者有與10萬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以上的注冊基金;

 ?。ㄈ┯谢饡鲁?、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ㄋ模┯泄潭ǖ墓ぷ鲌鏊?。

  第四條 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于其活動宗旨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于捐贈者的自愿,嚴禁攤派。

  第五條 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xiàn)職的***工作人員兼任。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帳目。

  第六條 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于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yè),不得挪作他用?;饡坏媒洜I管理企業(yè)。

  第七條 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yè)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yè)股票總額的20%。

  第八條 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jiān)督。如果發(fā)現(xiàn)不按原定的協(xié)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

  第九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

  第十條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歸基金會所有,允許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資,免征關稅,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一條 建立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準,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fā)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后,方可進行業(yè)務活動。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并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行審查批準,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備案。

  基金會改變名稱、合并或者撤銷,按照申請成立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jiān)督。

  基金會的活動違反本辦法時,人民銀行有權給予停止支付、凍結資金責令整頓的處置,民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并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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