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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政策三大要點提示

2024-11-04 02:27:04 來源:互聯(lián)網

  《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4月26日發(fā)布,自202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實施。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明確,境內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此期間內離職的,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所稱境內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財稅〔2016〕101號第二條第(一)項和財稅〔2022〕16號同時廢止。

  小編從三方面要點梳理相關提示:

  要點一:授予主體

  境內上市公司包含以下三類:

  (1)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股票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要點二:遞延期限

  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意:納稅人在此期間離職的,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

  要點三:適用范圍

  (1)納稅人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行權的,可按公告執(zhí)行。

  (2)納稅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權且尚未繳納全部稅款的,可按公告執(zhí)行,分期繳納稅款的期限自行權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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