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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8]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2024-11-14 12:42:43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5號 2008-01-29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經(jīng)國務院批準,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貨交易黃金期貨交易發(fā)生實物交割時,比照現(xiàn)行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交易的稅收政策執(zhí)行?,F(xiàn)將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持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具的《黃金結算專用**》),發(fā)生實物交割但未出庫的,免征增值稅;發(fā)生實物交割并已出庫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交割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并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增值稅專用**中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分別如下:

  單價=實際交割單價&pide;(1+增值稅稅率)

  金額=數(shù)量×單價

  稅額=金額×稅率

  實際交割單價是指不含上海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手續(xù)費的單位價格。

  其中,標準黃金是指: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guī)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

  二、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的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及增值稅專用**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訂。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08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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