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 > 百科知識

百科知識

財稅[2006]16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4-11-04 02:14:35 來源:互聯網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62號 2006-11-27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適應經濟形勢發(fā)展變化的需要,完善稅制,現將印花稅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guī)定征收印花稅。

  二、對發(fā)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tǒng)、南方電網公司系統(tǒng)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稅屋提示——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號 關于印花稅法實施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2022年7月1日起《印花稅法》實施后,第二條涉及的印花稅優(yōu)惠規(guī)定繼續(xù)執(zhí)行?!?p>
  三、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四、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06年11月27日

上一篇:武漢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人辦理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事項需提供相關資料的須知
下一篇:贛國稅發(fā)[2008]30號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