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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辦法》的公告[條款修改]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辦法》的公告[條款修改]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2012-01-12
稅屋提示——
1、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修改土地增值稅2個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9年5月29日起,本法規(guī)部分條款修改如下:
第四條第三款“納稅人每月取得的預收房地產收入,應于月份終了后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報《土地增值稅預繳申報表》,申報預繳稅款。”修改為“納稅人每月取得的預收房地產收入,應于月份終了后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報《土地增值稅預繳申報表》,申報預繳稅款。”
第四條第四款“納稅人應于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竣工結算并轉讓完畢后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代清算申請),申請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修改為“凡符合應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xù),并據實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凡屬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進行清算的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下發(fā)《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納稅人應當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xù)。”
第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清算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稅款清算工作,并填制《土地增值稅清算表》,按規(guī)定補征或退還稅款。”修改為“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工作由縣及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組織實施,并應當自受理納稅人清算申請之日起90日內(不含納稅人應稅務機關要求增加補正資料時間)完成清算審核。若因特殊原因需延長清算審核時間的,應當將延期原因和延期時間報上一級稅務機關批準,并通知納稅人。”
第八條“納稅人開發(fā)經濟適用房,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由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修改為“納稅人開發(fā)經濟適用房,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規(guī)部分條款(正文及附件中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自2018年6月15日起修改。
根據省***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關于印發(fā)<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辦法>的通知》(晉地稅稅一發(fā)[2005]6號)有效期已滿5年,但仍繼續(xù)適用,現(xiàn)對上述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重新公布。
文件的執(zhí)行時間仍以原文件執(zhí)行時間為準。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辦法.docx
山西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辦法[修訂版]
靠前條 為了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山西省境內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預繳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預征率:5%以內各市可根據當?shù)胤康禺a市場的實際情況,在省確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的預征比率。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取得的預收款為計稅依據,按下列公式計算預征稅額:
土地增值稅預征稅額=預收款×預征率
預收款包括預售款、定金,實物及其他經濟利益。
第四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項目登記、按月預繳、最終清算、多退少補”的征管辦法。
納稅人應于取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許可后三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辦理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手續(xù)。
[條款修改]納稅人每月取得的預收房地產收入,應于月份終了后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報《土地增值稅預繳申報表》,申報預繳稅款。
[條款修改]凡符合應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xù),并據實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凡屬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進行清算的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下發(fā)《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納稅人應當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xù)。
第五條 納稅人具備清算條件而不按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申請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提供有關資料,并進行清算。
[條款修改]第六條 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工作由縣及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組織實施,并應當自受理納稅人清算申請之日起90日內(不含納稅人應稅務機關要求增加補正資料時間)完成清算審核。若因特殊原因需延長清算審核時間的,應當將延期原因和延期時間報上一級稅務機關批準,并通知納稅人。
第七條 納稅人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1、***計劃主管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文件;
2、土地使用權受讓合同;
3、房地產銷售(預售)合同;
4、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建安合同和結算資料;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的完稅憑證;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沒有提供以上清算資料,致使無法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規(guī)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條款修改]第八條 納稅人開發(fā)經濟適用房,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1、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為經濟適用住房;
2、房屋售價不高于***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銷售價格。
第九條 納稅人開發(fā)的房地產,對應征和免征土地增值稅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一律按本辦法規(guī)定全部預征土地增值稅。
第十條 納稅人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土地增值稅預繳等有關手續(xù)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土地增值稅預繳申報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土地增值稅清算表》等表格(式樣附后),各市可根據當?shù)貙嶋H需要參照制定并自行印制。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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