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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7號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的公告

2024-11-14 04:03:11 來源:互聯網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7號 2018-07-05

  根據《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安徽省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皖地稅〔2001〕158號印發(fā),根據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修改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修改)第六條的規(guī)定,現將我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公告如下:

行業(yè)

應稅所得率(%)

工業(yè)

5

交通運輸業(yè)

6

商業(yè)

5

修理、修配業(yè)

7

建筑安裝業(yè)

6

房地產開發(fā)業(yè)

15

農、林、牧、漁業(yè)

5

娛樂業(yè)

16

中介服務業(yè)
(鑒證類中介機構實行查賬征收方式)

15

飲食服務業(yè)

10

醫(yī)療服務業(yè)

7

社會辦學業(yè)

7

其他行業(yè)

8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逗戏适械胤蕉悇站株P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切實解決國稅地稅機構改革后機構合法性、執(zhí)法合法性和執(zhí)法規(guī)范統一性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在《合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基礎上進行修訂,以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名義發(fā)布。

  二、公告的制定依據是什么?

  公告是依據《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安徽省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皖地稅〔2001〕158號印發(fā),根據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修改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修改)第六條的應稅所得率范圍制定的。

  三、何為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

  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根據納稅人一定經營時期內的銷售(經營)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fā)生額,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辦法。凡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投資所得以及承包(租)經營所得,且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應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公告自何時開始施行?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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