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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全文廢止]

2024-11-14 00:23:04 來源:互聯(lián)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全文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9號 2018-07-11

  稅屋提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本法規(guī)自2021年6月1日起全文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現予發(fā)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稅屋附件:煙葉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7月1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的解讀

2018年07月16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以下簡稱《煙葉稅法》),國家稅務總局制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背景情況

  《煙葉稅法》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煙葉稅法》規(guī)定,稅務總局對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調整并重新發(fā)布,同時取消了《煙葉收購情況表》。

  二、調整內容

  對比《煙葉稅暫行條例》,《煙葉稅法》在內容上未作實質性改動,所以此次申報資料只涉及文字調整,具體內容如下:

  一、將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煙葉收購金額”調整為“煙葉收購價款總額”。

  二、刪除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煙葉購買金額”一欄。

  三、將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應入庫稅額”調整為“本期應補(退)稅額”。

  四、將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聲明”和“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稅收規(guī)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調整為“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五、刪除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代理人***號”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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