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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買贈行為增值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買贈行為增值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 2011-11-0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現(xiàn)對納稅人采取“買物贈物”、“購物返券”等方式銷售貨物的增值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買物贈物”方式,是指在銷售貨物的同時贈送同類或其他貨物,并且在同一項銷售貨物行為中完成,贈送貨物的價格不高于銷售貨物收取的金額。對納稅人的該種銷售行為,按其實際收到的貨款申報繳納增值稅,但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的規(guī)定,在賬務上將實際收到的銷售金額,按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貨物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其銷售收入,同時應將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的貨物品名、數量以及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的價格和金額在同一張**上注明。
對隨同銷售贈送的貨物品種較多,不能在同一張**上列明贈送貨物的品名、數量的,可統(tǒng)一開具“贈品一批”,同時需開具《隨同銷售贈送貨物清單》(見附件),并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
對使用《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的納稅人,有隨同銷售機動車贈送貨物的,可在《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的“價稅合計”欄大寫金額后寫明“(含贈品)”并開具《隨同銷售贈送貨物明細清單》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
二、納稅人采取“購物返券”方式銷售貨物,所返購物券在購買貨物時應在**上注明貨物名稱、數量及金額,并標注“返券購買”,對價格超過購物券金額部分的,應計入銷售收入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納稅人采取“來店有禮”、“積分送禮”、“積分抽獎”等方式贈送貨物,應按無償贈送的相關規(guī)定計算并申報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國稅函[2008]155號)第十六條同時廢止。
附件: 隨同銷售贈送貨物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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