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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說清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經營所得的區(qū)別

2024-11-13 11:21:43 來源:互聯網

  1.勞務報酬所得、工資薪金所得、經營所得分別是指什么?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生產、經營的所得;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個人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經營所得的區(qū)別是什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第十九條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經營所得,一般是指有穩(wěn)定的機構場所、持續(xù)經營且不是獨立的個人活動而取得的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勞務活動而取得的所得。而根據下面兩個文件能更好理解兩者之間的區(qū)別。勞務是指不以實物形式而以勞動形式為他人提供某種效用的活動,個人只需付出勞動或借助一些簡單工具付出勞動然后獲得相應的報酬。而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將資金注入,對產品或服務按照***銷的方式進行的一種經營活動,所以一般會有資金的投入、穩(wěn)定的機構場所(生產工具)、持續(xù)經營、自負盈虧等特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舉辦各類學習班取得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58號):一、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執(zhí)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屬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二、個人無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執(zhí)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稅法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中,辦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確定:一次收取學費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分次收取學費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從事醫(yī)療服務活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78號):一、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zhí)照,以門診部、診所、衛(wèi)生所(室)、衛(wèi)生院、醫(yī)院等醫(yī)療機構形式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及售藥等服務活動,應當以該醫(yī)療機構取得的所得,作為個人的應納稅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自行連續(xù)從事醫(yī)療服務活動,不管是否有經營場所,其取得與醫(yī)療服務活動相關的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者的區(qū)別通過一個例子再來看一看:

  某企業(yè)的高級工程師張某在給該企業(yè)內部員工進行培訓時獲取的報酬,由于是因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張某利用休息時間其他企業(yè)的員工培訓獲取的報酬,由于服務對象與其并沒有雇傭關系,并且只是單純提供了培訓服務,符合勞務的定義,那是勞務報酬所得。

  張某設立了一個培訓機構,讓學員都到自己的培訓教室里來上課,由于他投入了資金,又有自己的經營場所,符合了生產、經營活動的定義,屬于經營所得。

  3.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經營所得的適用稅率

  (1)綜合所得(包括勞務報酬、工資薪金),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2)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適用)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五(經營所得適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61號)第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時按照以下方法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勞務報酬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勞務報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居民個人的勞務報酬預扣預繳稅率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二(見下表)。

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二(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適用)

  

  勞務報酬所得、工資薪金所得需要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于次年6月30日前;經營所得按年進行匯算清繳,于次年3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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