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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2020-02-07
稅屋提示——1.依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本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zhí)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
2.依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本公告規(guī)定的稅費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關企業(yè)發(fā)展,現(xiàn)就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欽光點評:相對于《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本公告取消了“符合條件企業(yè)的相關設備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500萬元的金額限制。
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欽光點評:1、相對于《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本公告取消了“允許退換的增量留抵稅額”對“進項構成比例”及“退還比例”的限制,實行全額增量留底稅額退稅。原39號公告規(guī)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2、本次公告所稱的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原39號公告所稱的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3、本次公告所稱的增量留抵稅額退還,可以按月申請;原39號公告所稱的增量留抵稅額退還,必須以6個月為一個申請周期。
本公告靠前第、第二條所稱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fā)展改革部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三、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確定。
欽光點評:免征逆行者運輸收入的增值稅,最大的問題是增值稅免征了,其與此相關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免征增值稅意味著相關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這對納稅人是個難題,改為“不征收增值稅”更合適。
畢竟,“免征增值稅”屬于“應征而不征,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而“不征收增值稅”屬于非應稅收入,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繼續(xù)抵扣,天壤之別。
四、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yè)企業(yè)2020年度發(fā)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yè)企業(yè),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qū)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xiàn)行《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執(zhí)行。困難行業(yè)企業(yè)2020年度主營業(yè)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欽光點評:扶持因疫情經營受影響較重的行業(yè),稅收政策先行,延長虧損彌補期限,變相減稅。
五、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
咨詢:
我公司是主營企業(yè)培訓,兼營廣告推廣服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就同一個購買方,針對企業(yè)培訓服務收入開具增值稅普通**(免稅),從而享受生活服務優(yōu)惠,而廣告推廣服務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這樣操作可以的嗎?
回復:
不可以。
根據(jù)《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guī)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規(guī)定執(zhí)行,培訓等非學歷教育服務,屬于生活服務的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五條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免稅、減稅政策后,按照《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放棄免稅、減稅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一般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作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你公司按照8號公告有關規(guī)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
你公司可以就培訓服務選擇放棄免稅,以書面形式提交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并相應開具增值稅專用**。需要說明的是,一經放棄免稅,應就培訓服務全部放棄免稅,不能以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或者區(qū)分不同的銷售對象分別適用征免稅。
回復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惠城區(qū)稅務局
回復時間:2021-02-01
項目 | 一般企業(yè) | 部分先進制造業(yè) | 先進制造業(yè) |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 |
文件依據(jù) |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 《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 《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 |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
有效期 | 2019年4月起 | 2019年6月起 | 2021年4月起 | 2020年1月-2021年3月 |
增量留抵稅額比算期 | 2019年3月31日 | 2019年12月底 | ||
政策執(zhí)行起時間 | 2019年4月1日 | 2019年6月1日 | 2021年4月1日 | 2020年1月1日 - 2021年3月31日 |
進項構成比例 | 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 (不需要考慮) | ||
退稅比例 | 60% | 100% | 100% | 100% |
退稅公式 | 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 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 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 增量留抵稅額 |
退稅基本條件 | 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 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 自2021年5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
其他條件限制 |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無 | ||
資格判定 | 所有行業(yè) | 《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中“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yè)。 生產并銷售前12個月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 《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中“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y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制造業(yè) 生產并銷售上述行業(y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fā)改部門、工信部門確定 |
銷售額比重根據(jù)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xù)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 ||||
其他規(guī)定 |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本公告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 |||
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x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規(guī)定有連續(xù)期間的,連續(xù)期間不得重復計算。 | ||||
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
來源:凡人小站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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