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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019-3-20
稅屋提示——依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關于促進服務業(yè)領域困難行業(yè)紓困發(fā)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本法規(guī)第七條執(zhí)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增值稅實質性減稅,現(xiàn)將2019年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發(fā)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執(zhí)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于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出口退稅率的執(zhí)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qū)及經(jīng)保稅區(qū)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或普通**的開具時間為準;保稅區(qū)及經(jīng)保稅區(qū)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四、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前的退稅率;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后的退稅率。
退稅率的執(zhí)行時間,以退稅物品增值稅普通**的開具日期為準。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印發(fā))靠前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zhí)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guī)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ㄒ唬┘{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的,為**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pide;(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pide;(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pide;(1+3%)×3%
?。ǘ稜I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二十七條第(六)項和《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二條第(一)項第5點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修改為“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ㄒ唬┍竟嫠Q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ǘ┘{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ㄈ┘{稅人應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qū)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pide;當期全部銷售額
?。ㄎ澹┘{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佑嫷譁p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ㄒ唬┩瑫r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ǘ┍竟嫠Q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四)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ㄎ澹┘{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本公告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本條規(guī)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x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本條第(一)項第1點規(guī)定的連續(xù)期間,不得重復計算。
(七)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ò耍┩诉€的增量留抵稅額中央、地方分擔機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2019年3月20日
關于《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件解讀
一是明確增值稅稅率怎么降。為實施更大規(guī)模減稅,深化增值稅改革,2019年4月1日起,將制造業(yè)等行業(yè)現(xiàn)行16%的稅率降至13%,將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等行業(yè)現(xiàn)行10%的稅率降至9%;保持6%一檔的稅率不變。
二是擴大進項稅抵扣范圍。將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納入抵扣范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增值稅專用**、增值稅電子普通**,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重點:實名認證)
三是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符合相關條件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為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四是涉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補開增值稅**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如果納稅人還存在2018年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的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的,可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tǒng)一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相關規(guī)定,按照原17%、11%適用稅率補開。
項目 | 一般企業(yè) | 部分先進制造業(yè) | 先進制造業(yè) |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 |
文件依據(jù) |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 《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 《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 |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
有效期 | 2019年4月起 | 2019年6月起 | 2021年4月起 | 2020年1月-2021年3月 |
增量留抵稅額比算期 | 2019年3月31日 | 2019年12月底 | ||
政策執(zhí)行起時間 | 2019年4月1日 | 2019年6月1日 | 2021年4月1日 | 2020年1月1日 - 2021年3月31日 |
進項構成比例 | 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 (不需要考慮) | ||
退稅比例 | 60% | 100% | 100% | 100% |
退稅公式 | 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 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 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 增量留抵稅額 |
退稅基本條件 | 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 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 自2021年5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
其他條件限制 |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無 | ||
資格判定 | 所有行業(yè) | 《國民經(jīng)濟行業(yè)分類》中“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yè)。 生產并銷售前12個月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 《國民經(jīng)濟行業(yè)分類》中“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y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制造業(yè) 生產并銷售上述行業(y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fā)改部門、工信部門確定 |
銷售額比重根據(jù)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xù)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 ||||
其他規(guī)定 |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本公告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 |||
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x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規(guī)定有連續(xù)期間的,連續(xù)期間不得重復計算。 | ||||
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
來源:凡人小站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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