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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和時限

2024-07-14 12:32:03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南充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和時限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憑《房屋所有權(quán)證》(填發(fā)之日起一年內(nèi))或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nèi))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戶籍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最小起提額度以百元整數(shù)為單位計提,下同)。

南充住房公積金查詢】提取額度為: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二)《房屋所有權(quán)證》填發(fā)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提取繳存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每年實際還款本息額。在貸款期限內(nèi)、貸款本息未完全清償前,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首次提取時間為首次歸還貸款之日起一年后。以后每次提取時間間隔一年以上,且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償還貸款本息額。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八)項規(guī)定,每次提取金額為年度租賃費用超過本人和配偶年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之和15%的部分,且家庭年度最大提取金額不得超過6000元。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九)、(十)項規(guī)定,可在重大疾病出院結(jié)賬之日起一年內(nèi)或重大災難事故處理結(jié)束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取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但最多不超過個人應負擔的醫(yī)療費用數(shù)額或者不超過處理災難事故所需費用。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二)、(三)、(四)、(六)、(七)、(十一)項規(guī)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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