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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住房體制,形成穩(wěn)定的住房資金來源,轉換住房機制,提高職工解決自住住房能力,逐步實現(xiàn)住房商品化、社會化,按照“個人存儲、單位資助、統(tǒng)一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筒稱公積金,下同)是一項政策性的長期住房儲金,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分別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繳交,單位和職工繳交的公積金均歸職工個人所有,存入個人公積金帳戶專項用于購、建、大修住房,職工離退休時,本息余額一次結清,退還職工本人。
第三條 重慶市住房基金管理委員會是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對重慶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實施領導和監(jiān)督。重慶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是公積金的管理部門,負責公積金的籌集、支付、核算和編制使用計劃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范圍和對象
第四條 本市范圍內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獨立發(fā)薪的單位,均屬實行公積金制度的范圍;具有本市城鎮(zhèn)常住戶口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和企業(yè)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和三資企業(yè)中方員工,均屬實行公積金制度的對象。
實行出售公有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的單位及其職工,亦要執(zhí)行公積金制度。
離、退休職工、臨時工和三資企業(yè)外方職工不實行公積金制度。
第三章 公積金的繳交
第五條 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公積金的繳交率,1995年定為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5%,以后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個人收入的提高,適當調整,適時公布。
第六條 公積金繳交額等于職工個人月工資額和單位職工月工資總額乘以公積金繳交率。計算繳交數(shù)額時低于5元的按5元繳交,5元以上的以元為單位9四舍五入,逢角進元。
第七條 職工月工資額的計算,以圄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紐成的規(guī)定》為準。
第八條 支付公積金的渠道
(一)職工個人繳交的部分由個人支付;
(二)單住為職工提供的部份:
1.企業(yè)在提取的住房折舊和其他劃轉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財政、稅務部門核定列入成本、費用;
2.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yè)單位列入財政預算;
3.差額預算的事業(yè)單位,按差額比例由財政預算撥付,其余用自有資金支付;
4.自收自支或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比照企業(yè)開支渠道列支。
第九條 虧損企業(yè)及其職工亦要繳交公積金。當企業(yè)出現(xiàn)嚴重虧損時,需要暫緩繳交的,須企業(yè)法人代表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經主管部門同意,報重慶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定。
第十條 職工個人繳交的公積金,由單位代為扣繳。各單位在每月發(fā)工資日后的五天內,連同單位提供的部分,一并繳交到經市級承辦銀行房貸部指定的營業(yè)網點,記入該單位名下職工個人的公積金戶名。
第四章 公積金的管理
第十一條 重慶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直接管理本市各區(qū)公積金的籌集、支付、核算和編制使用計劃等工作;各縣(市)設立“分中心”負責該地區(qū)公積金的籌集、支付、核算的編制使用計劃等工作。“中心”對“分中心”實行政策、業(yè)務領導。
第十二條 重慶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托承辦公積金業(yè)務的專業(yè)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筒稱承辦銀行房貸部,下同)代辦其結算和信貸等金融業(yè)務。
第十三條 單位建立公積金制度的第一年內,職工個人公積金的存款利息,按人民銀行確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從次年起,按三個月定期利率計息。
如遇利率調整,從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后利率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承辦銀行房貸部每年6月向單位和職工公布一次公積金對帳單,職工可憑單位證明剄承辦銀行房貸部查詢。
第十五條 職工調動工作單位時,同時辦理公積僉的轉移手續(xù),其公積金本息轉入新單位名下職工公積金戶名內。
第十六條 在職職工因故停發(fā)工資期間,職工單位和個人均暫停繳交公積金,其結存公積金本息保留在原單位公積金戶名內,恢復工資關系后,繼續(xù)繳交公積金。
第十七條 在計算征收職工個人所得稅時,應扣除繳交的公積金;職工提取的公積金本息,免征個人所得稅;繼承和遺贈的公積僉本息,對受益人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五章 公積金的使用
第十八條 職工購買、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經單位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和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確認后,可使用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員積累的公積金本息。
第十九條 職工在使用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員的公積金和自籌資金購買、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仍不足時,可使用直系親屬中職工的公積金,但必須經其本人書面同意,交繳單位認可,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定。
第二十條 職工使用本人或使用本戶成員以及直系親屬的公積金購、建的住房出售后,必須將原提取的公積金如數(shù)存入各職工的戶名內。
第二十一條 職工離、退休,調出本市或出國定居,由本人及所在單位填報申請書,經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批準后,可提取該職工結存的公積金本息。
第二十二條 職工在職期間去世,其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提供有關證明,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并得到確認后,可提取該職工結存的公積金本息。
第二十三條 按規(guī)定繳交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可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購、建住房抵押貸款。單位申請額度不超過本單位繳交公積金余額的80%;個人申請額度不超過購建款的50%。
借貸公積金必須按時歸還,不按時歸還要加收逾期利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公積金必須按時按額繳交。凡遲繳的,從遲繳之日起,按日加收遲繳額5‰的滯納金,由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得進入成本。
滯納金作為公積金的積累,不計入相關單位帳戶;拒不繳納滯繳金的,不享受相關銀行住房貸款。
未實行公積金制度的單位,不得購置經濟適用住房,專業(yè)銀行房地產信貸部不予住房建設貸款,稅費部門不予辦理房改相關稅費減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住房制庋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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